9月15日,道道網發現,光明乳業在其官方微信上發表了一份聲明稱,公司及各子(分)公司未推出過“光明新零售”“膳纖飲”“清清飲”“亞麻籽膳食粉”等此類產品,也未與該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建立合作關系。
聲明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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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聲明顯示,近期有消費者來電反映,在微博、微信以及網購平臺等渠道上出現“光明新零售”“膳纖飲”“清清飲”“亞麻籽膳食粉”等宣傳內容及產品,產品宣傳鏈接及產品包裝中出現“光明”字樣及Logo。
難道是蹭“光明”的大牌?道道在新浪微博看到一張光明新零售的宣傳海報,上面不僅有大大的光明LOGO,還在顯眼位置標有“大品牌自帶流量”“強大的品牌背書”等字眼,所謂的“大品牌”“強大的品牌背書”難道指的就是光明乳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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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網發現,其所用“光明”商標雖與光明乳業“光明”商標相似,但多了兩處“Brilliant”。但是大大的“光明”二字加上這些“意味深長”的宣傳詞,難免不讓人把兩者聯系起來。
那這個光明新零售到底是家什么樣的公司?竟敢明目張膽蹭熱點、傍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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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零售到底是家什么樣的公司
天眼查顯示,光明新零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為楊德坤,由蔣亞學持股51%、李國持股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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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道網還留意到,天眼查上顯示其經營范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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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官網的公司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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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范圍本是預包裝食品、糕點、面包、及蔬菜、營養和保健食品等,與其官網所宣傳的“多元化綜合金融資產服務平臺”似乎并無干系。
而且,中國商標網上顯示,光明新零售公司目前申請了“光明”“膳纖飲”“清清飲”等第30類、第32類8個商標,其中“光明 新零售”“光明”商標均處于等待實質審查階段。而Brilliant商標為上海乾順貿易有限公司所有,但注冊范圍不包含飲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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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業和光明新零售既然沒有合作關系,為什么光明新零售產品上會有?光明乳業的Logo?光明乳業不告它侵權嗎?
今年4月份的時候,就有人質疑光明新零售和光明乳業的關系,當時,光明乳業相關負責人也出來澄清,表示光明新零售與光明集團并無關系,光明新零售不是該集團旗下品牌。光明新零售負責人也表示,因為產品需要信任背書,拿到了光明烘焙類商標的授權,所以產品上有光明的商標。
“光明新零售”產品涉嫌夸大宣傳
據網上報道,光明新零售主營銷售光明膳纖飲、光明清清飲、光明亞麻籽膳食粉、鳥巢666燕窩能量餐等產品,但小編在其官網并未看到相關產品的介紹。
其代理商曾表示:“光明膳纖飲是一款國內首創的功能性固體飲料,它的主要功能是排油、排毒、排宿便,針對三高與便秘等一系列的亞健康人群都有很好的效果,也能防止心腦血管疾病和大腸癌的發生。但其卻是一款普通食品經營許可證產品,膳纖飲如此宣傳功效已經涉及虛假宣傳。
此外,光明新零售旗下其他產品也都有宣傳功效,比如清清飲和主打的是深層排毒,清除血液,對抗自由基與提高免疫力等功效;鳥巢666則是抗糖、護眼、護肝、排濕等塑型減肥等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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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零售”獎金制度或涉嫌傳銷
光明新零售制定了一份六級代理制度。從最小的VIP級別到大區代理一共六級,每個層級都有不同的“升級”要求,而想要成為級別更高的代理,就得把貨賣掉,越高層級對銷售產品數量的要求越高。而想要成為光明新零售的代理,則需要注冊并購買產品。
例如:
VIP級別,需要花費330元注冊購買一盒產品;
區級代理,直接銷售5單產品,團隊累積銷售10單產品,自動由VIP升級為區代;
縣級代理,直接銷售10單產品,團隊累積銷售100單產品,自動升級到縣代;
市級代理,小部門銷售多于等于100單產品,團隊累積銷售600單產品,自動升級到市代;?
省級代理,小部門銷售多于等于1000單產品,團隊累積銷售6000單產品,自動升級到省代;?
大區代理,小部門銷售多于等于6000單產品,團隊累積銷售20000單產品,自動升級到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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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光明新零售還有令人存疑的獎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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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表格中可以看出,在第三部分的“怎么賺錢”版塊,有直接銷售獎和團隊獎,并且舉例列出了可能得到的收益。其中作為大區代理,若包含省代、市代、縣代、區代等級別,銷售一盒及五盒差價為30/150、60/300、90/450、120/600,若再分別乘以100/10、50/5、10/2、5/1盒的銷售數量,一天就能獲利12000元,一個月36萬元,一年432萬元。
一名光明新零售負責人還表示稱:“還有一種平級獎,即發展的會員和你平級了,從你推薦人收入里拿出來40%給你,所以一般都是秘而不宣。推薦人的級別越高,收入就越多,而你的平級獎也就會越多,所以選擇一個高級別的推薦人也是很重要的。”
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下列行為,屬于傳銷行為:
(一)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9月15日,光明乳業在回應新京報記者時稱,目前“光明新零售”的產品及其宣傳對公司影響“不是很大”,主要問題集中在消費者對此有疑問。“涉事企業打了一個擦邊球,用了‘光明’商標,走直銷的路線,商標設計跟光明集團的商標比較接近。光明集團在9月初已經先發了聲明,集團跟這個項目也沒有關系,目前還沒有對此采取法律行動。”
“劣跡”斑斑的光明新零售如此“豪橫”傍大牌,光明乳業未來將會如何采取法律措施保護自己?道道網會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