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隨著網購消費升級日益加速,直播帶貨作為一種相對新穎的運營銷售模式而興起。但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直播帶貨”也暴露出諸多問題,對現有的法律制度、市場監管模式都提出了新挑戰。
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華潤集團湖南區域工委書記丁小兵提出“關于加強‘直播帶貨’監管的建議”。他建議對這一新興銷售模式出臺監管舉措,同時對“直播帶貨”消費者合法權益形成制度化保護,加強法制建設,實現規范發展。
保護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費
丁小兵介紹,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電商直播市場規模已經達到4338億元,預計2020年我國在線直播用戶規模將達5.24億人,市場規模將突破9000億元。電商直播在扶貧、推動鄉村振興和吸納就業等方面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特別是在疫情影響面前,這一行業或者說營銷模式的優勢、作用更加凸顯。
但在目前的一些直播電商經營中,由于直播平臺監督不到位,主播等法律意識不強,致使出現虛假宣傳、評論造假、極限用詞、誘導交易、虛假交易等行為,誤導、誘使消費者與其相關經營者交易,不但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等權利,還損害了直播電商行業的健康經營秩序。“加強‘直播帶貨’監管,在當前網紅經濟火熱的大背景下及時解決消費者維權問題,有利于保證消費者權益,同時也保護在疫情防控中催生的新型消費。”丁小兵說。
以法律形式給“帶貨主播”角色定性
“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多是針對基于公域流量的傳統模式作出的規定,在對基于私域流量的電商直播監管就存在適用性問題。因此,我建議立法機關對法律適用問題盡快作出解釋或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并以法律形式明確帶貨主播角色定性。”丁小兵表示,帶貨主播的角色定性是廣告代言人、導購抑或是表演者,應有更加明確的規定,因為這三種角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如果缺乏法律的權威定性,就無法劃分應該承擔的責任。從現狀看,相關平臺、經營者與主播的責任界定不明晰,也導致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存在漏洞。”
丁小兵還建議,建立“直播帶貨”監管機制。建立針對直播平臺的網上巡查機制,市場監管、執法等部門應在全網開展數據打假行動,對網紅帶貨產品“驗明正身”,防范欺詐行為,對名不副實的產品,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此外,他還建議,提高直播平臺準入標準,完善誠信評價機制,對售假、偽造流量的帶貨網紅,應列入失信名單,向社會公布,納入社會誠信考核體系。建立電商直播的自律機制和電商直播平臺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