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我們介紹的人,都是幾十年的朋友、熟人,結果搞成這個樣,我真的現在想哭又想笑。
從17萬到359萬
2023年9月初,四川省廣元市公安局利州區分局接到退休職工馬師傅的報案。三個月前,他在“某醫療”App上陸續投資17萬元,雖然賬號上顯示他的總資產已高達359萬余元,他卻無法正常提現。對方給出的理由或者是投資沒到期,或者是上級正在審核。
馬師傅說,這款App是朋友介紹給他的,說是由“某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搭建。該公司在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總部在遼寧沈陽,生產銷售多款高科技醫療設備。他的朋友正是“某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廣元工作室”的負責人之一。

馬師傅本不相信這一說法,但朋友邀請他線下去工作室參觀、聽講座,還拉他進QQ群,參加網絡視頻會議。其間,經常有自稱是“某醫療”企業的首席運營官或者高級講師的人講解政策。公司還邀請全國各地幾十名優秀的代理商免費前往馬來西亞游學,工作室的負責人就曾參與這次游學活動,并作為代表發言。
在朋友的勸說下,馬師傅最終決定試一試。他把養老的錢投了進去,結果卻血本無歸。

假冒知名公司實施傳銷詐騙
警方隨即對“某醫療”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展開調查。然而,該公司沒有做過投資App平臺,也沒有通過App向公眾融資,更沒有舉辦前往馬來西亞游學的活動。這證明有不法分子利用該企業的知名度搭建了App平臺。
民警發現,工作室位于一棟居民樓內,由四川廣元本地的一名下崗工人耿某金運營。耿某金發展親戚、朋友作為工作室的主要成員,通過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拉攏傳銷人員,以投資返利為由推銷虛構的“某醫療”檢驗設備項目,并以直接或者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參與人員繼續發展其他下線、騙取財物。

在這種獎勵機制的誘惑下,僅廣元市就有近1300人注冊了“某醫療”App的會員,最多發展了13個層級。而在全國范圍內有5萬多人參與其中,以中老年人居多,總涉案金額近10億元。
通過梳理被害人的資金流向,辦案人員發現,這款App的背后有一個遍布全國的跑分洗錢組織,會員投資的錢款經過層層分流,通過地下錢莊的運作,絕大部分流向了境外。
傳銷組織者同樣是詐騙被害人
法院予以減輕處罰
2023年9月22日,警方對工作室的主要成員耿某金等人實施了抓捕,并展開了訊問工作。耿某金等人辯稱,自己并不知道“某醫療”App是仿冒的,也不知道自己在進行傳銷活動。實際上,他們也投入了不小的資金,并且把得到的部分返利和提成又復投了進去,經濟也受到了損失。但他們的行為已經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2024年8月26日,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官認為,盡管各被告人已構成犯罪,但相對犯罪團伙的領導者,幾名被告人只是從犯,且主觀惡性低、犯罪情節輕,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024年10月17日,法院對該案作出判決。耿某金等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他們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緩刑兩年至一年一個月不等,并各處罰金8萬元到5萬元。一審判決后,幾名被告人都沒有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此外,廣元警方在廣東、福建、湖南、遼寧等省份抓獲了30多名參與跑分洗錢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或者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罪名被另案處理。對于其他省份的涉及“某醫療”App的傳銷窩點,公安部組織全國公安機關開展了同步收網行動,打掉傳銷犯罪團伙61個。

為追究境外的始作俑者,我國辦案機關已將相關情況和線索上報給公安部,公安部啟動國際警務合作機制進行后續工作。

普法時間

Q1:
本案當中,從偽造的App以及報案人的經歷來看,他們似乎是遭遇了投資理財詐騙。但是犯罪團伙發展會員的方式又很像是傳銷。這種情況下如何區別傳銷和詐騙?
A1:
詐騙犯罪和傳銷活動都有欺詐行為,但兩者之間的區別較為明顯。詐騙犯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意圖在不支付對價的情況下直接獲取相對人的財物。而傳銷活動是以非法牟利為目的,意圖通過其他人的投資,按照其發展的人數為基礎計算報酬或返利。這跟一般的詐騙行為直接獲取相對人的對應財物是不一樣的。
Q2:
本案當中,有境外的操控者、組織者,也有國內的跑分洗錢人員,還有工作室的負責人,以及眾多的投資者、參與者。我們應如何區別對待?
A2:
本案其實是犯罪分子精心設計的騙局。從形態上看,既可以說它是投資理財詐騙,也可以說它是金字塔形的網絡傳銷詐騙。對于境外的實際操控者、組織者來說,他們是精心設計了這個騙局,并且直接獲取了這些投資人的投資款,應該按照詐騙罪評價。對于境內的代理人,他們的行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對于其中的一般參與人員可能就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也應該予以行政處罰。對于為犯罪活動提供App的制作、維護和跑分洗錢幫助的,根據他主觀明知內容的不同,有可能會涉嫌詐騙罪或者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Q3:
本案當中這幾名被告人最后被認定的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在傳銷活動當中,有多人參與其中,是不是所有的行為都會構成犯罪?
A3: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對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應該追究其刑事責任。對于一般違法人員,本著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原則,可以由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組織者、領導者,包括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實施作用的人,也包括在傳銷組織中承擔著策劃、協調、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Q4:
本案當中幾名被告人是犯罪行為的落地實施者,應如何追究背后真正的組織者和操控者的責任?
A4:
從本案的實際情況看,藏身在境外的詐騙分子才是本案的始作俑者。但是因為他們藏身境外,所以對他們的追究和打擊要通過國際警務合作和國際司法合作機制,把這些人員和相關的證據移交給我國警方。
Q5:
這起案件當中有真實的企業名字,有所謂的授權書,有企業宣傳資料,還有境外的游學參觀活動,就讓很多參與人員以為真有這樣一個好企業在組織這些活動。面對這些騙局時,我們應如何提高防范?
A5:
在節目中我們看到,本案中有一些近幾年傳銷犯罪出現的新特點。從防范角度來說,首先要增強防范意識,不要輕信他人一本萬利、穩賺不賠的謊言,因為事實上也不存在這樣的項目。其次,要認清楚傳銷的實質,無論前期如何掩蓋,最后一定是要讓你去拉人頭獲利。最后還是要增強識別能力,要學會通過官方網站、官方電話確認相關信息,不要輕易被對方所表現出來的所謂的企業實力給迷惑,避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