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12月15日,北京大學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學術年會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召開。此次年會以正式施行近一年的《電子商務法》為主要對象,針對法律實施的初步效果進行評估分析,針對當前電子商務領域的熱點疑難問題展開討論。會議重磅發布了電商領域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首例涉及微信小程序案、拼多多“假一罰十”交易規則的效力認定案、全國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案、客觀差評不予刪除案、異常退貨率網購者屬濫用權利案等入榜。
這些案例在過去的一年中引發社會各界高度關注,涉及的問題也都是電子商務領域具有導向價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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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首例涉微信小程序案:騰訊是否構成幫助侵權
【基本案情】杭州刀豆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長沙百贊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認為,騰訊公司對小程序開發者提供基礎性網絡服務,其性質類似自動接入、自動傳輸服務,對涉案作品不具有審核義務,不構成幫助侵權。
【典型意義】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屬性的界定應當結合技術原理、營利模式、協議約定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以實現平臺責任的私法屬性和社會責任屬性之間的平衡。本案法院以基礎性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被動性和技術無差別性排除其平臺責任,提供了從技術角度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平臺屬性的思路,值得借鑒。
02
吳某與廣州唯品會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平臺對濫用權利的用戶停止服務的格式條款有效
【基本案情】唯品會超級VIP會員吳某,因84.54 %的高退貨率,被唯品會依據用戶協議凍結賬戶,吳某不服起訴。法院經審理認為,消費者雖享有退貨權,但若退貨行為長期超過消費者普遍的退貨率,則該行為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構成權利濫用。
【典型意義】本案中,法院的裁判規則對消費者濫用權利作出消極評價,肯定了電商平臺自治對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作用,為日后類似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有效參考和指導。同時,有利于引導消費者合理行使權利,發揮平臺自治對營造良好網絡秩序的重要作用,從而推動電子商務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03
李某訴上海尋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糾紛案
平臺“假一罰十”交易規則的效力認定
【基本案情】平臺與商家在平臺協議中約定“假一罰十規則”,平臺委托案外人購買商家商品后,鑒定該商品為假冒商品,據此認定原告銷售假貨,并依據平臺協議凍結了原告的賬戶資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交易規則有效。
【典型意義】法院認定“假一罰十規則”有效,有利于引導各地法院改善對于平臺協議與交易規則的態度,鼓勵平臺進行自我規制和自我管理。但同時,為保護平臺內經營者的利益,也需對平臺自治進行審慎必要的監管。
04
常某某與許某、第三人馬某某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全國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
【基本案情】原告常某某與被告許某訂立網絡暗刷服務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暗刷服務來增加某款游戲的訪問量,以提高其游戲用戶的排名。因被告未支付服務費,原告起訴。
【典型意義】本案作為全國首例定性“暗刷流量”合同效力的案件,其裁判結果引發了社會公眾對“暗刷流量”現象的廣泛關注,讓公眾知曉互聯網領域技術應用的法律邊界,以及合法獲取利益和實施不法行為的邊界,對治理互聯網領域內的亂象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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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美明宇月子家政服務有限公司與李某、張某、上海漢濤信息咨詢有限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網絡空間領域內消費者評價權應受法律保護
【基本案情】李某、張某(雙方系夫妻)之子入住由美明宇公司經營的美媛一生月子會所后,被診斷為支氣管肺炎。夫妻二人因此在大眾點評網發布差評,被美明宇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發布評論未構成名譽侵權,漢濤公司拒刪評論亦不構成侵權。
【典型意義】該案系由網絡評論引發的涉及消費者、網絡信息發布平臺侵犯商家名譽權的糾紛。法院經審理肯定了消費者評價權為消費者的法定權利,并且對評價權的行使和侵害名譽權之間如何界分進行了清晰的說理論證,為今后的相關裁判提供了判決思路,具有典型性和借鑒意義。
06
何某與北京密境和風科技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網絡服務提供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基本案情】國內高空挑戰“第一人”吳某于花椒平臺直播攀爬表演時失手墜亡,法院經審理認為,密境和風公司未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吳某的死亡承擔次要責任。
【典型意義】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具有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其營利性質、對危險的掌控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對于危險性較大的行為應當進行規制,比如審核并警告、提示該視頻是“危險視頻”、“請勿模仿”等;若其借助用戶的相關行為進行宣傳并支付酬勞,客觀上對危險結果的發生起到促進作用,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7
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受著作權保護?
【基本案情】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害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文章并非威科先行數據庫“可視化”功能自動生成,而是原告主持創作的法人作品,被告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署名權。
【典型意義】自然人創作完成是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必要條件,故人工智能生成內容不構成作品;但這并不意味著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可被公眾自由使用,軟件使用者等相關主體對其享有的相關權益應得到保護。本案體現了著作權法體系的穩定性與人工智能產業發展之間的平衡。
08
王某、江某、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電商法實施后惡意投訴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被告均為淘寶商家,被告假扮商標權人,向淘寶知識保護平臺投訴原告銷售侵犯其商標權的假貨,致使原告受到平臺處罰。
【典型意義】法院從主客觀兩方面確立了“惡意投訴”的判斷標準,并將惡意投訴行為定性為商業詆毀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違法性;參考多方面的因素酌定侵權人損害賠償范圍,平衡各方利益,對日后同類案件的審理具有指導意義。
09
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
國內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第一案
【基本案情】原告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有一款名為“生意參謀”的零售電商數據產品。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開發軟件搭建平臺以分享、共用賬戶的方式獲取淘寶公司通過大量的智力勞動成果投入,并經過深度開發與系統整合形成的大數據產品。法院經審理認為,美景公司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典型意義】作為大數據產品不正當競爭第一案,法院通過考量企業付出的勞動深度與技術投入,評判大數據產品是否構成財產性權益;進而明確了美景公司“搭便車”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對今后類似裁判具有借鑒意義。
10
張某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武漢斗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
網絡主播與平臺的法律關系認定
【基本案情】被告張某在為騰訊直播平臺獨家提供主播服務期間,未經騰訊同意,在主播平臺“斗魚網”直播。因而,被騰訊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張某構成違約。
【典型意義】采用何種標準認定勞動關系,對服務提供者的權益保護、互聯網平臺的監管都至關重要。在“互聯網+”時代下,判斷平臺和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遵循以下步驟:首先判斷雙方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如果有,則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如無,則以“從屬性”為勞動關系認定的核心。對平臺與接入平臺的服務提供者的關系進行實質性的判斷,而非僵硬地套用相關規定,才是可行之法。
【責編: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