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年來,不法分子犯罪手段不斷翻新,打著藝術品投資、網絡科技、養老保健等投資理財的幌子,行非法集資之實,致使不少投資者受騙上當。為了讓更多市民認清其金融詐騙本質,青島市處非辦、青島市公安局、青島市中級法院現聯合發布十起非法集資典型案例,解析非法集資案件的特征、手段,提醒市民識別防范犯罪分子利用各種投資方式、各類交易平臺編織的非法集資陷阱。
案例一:“投資實體企業”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7年10月份,平度市公安局經偵大隊接群眾舉報:青島中恒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劉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同年10月份,將該公司業務經理王某某等11人抓獲并刑事拘留,2018年3月19日,將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劉某(男,37歲,陜西省山陽縣人)抓獲。經查,自2011年“中恒投資”平度分公司成立后,劉某組織業務員對外宣傳稱,投資該公司資金安全、利率高、公司有實體企業等,吸引公眾投資,大肆開展非法集資活動,并以“中恒投資”平度分公司名義與投資人簽訂借款合同,每月支付利息,參與群眾580余人,涉案金額7200余萬元。2018年4月,該案移送平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現平度市人民法院正對該案進行審理中。
案例二:“民間借貸”名義非法集資案
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李某單獨或先后伙同犯罪嫌疑人樊某等人以青島福元運通公司從事民間借貸、經營資金等業務的名義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且聲稱借出資金有抵押保證安全。李某等人在沒有任何資金保障及實際經營項目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廣告及口頭宣傳等途徑,以月息3.5%等高息回報為誘餌,先后騙取尹某某等247人投資款人民幣共計5.2億余元,造成損失共計人民幣1.8億余元。被告人樊某先后介紹徐某某等32人向李某處集資1.08億余元。2016年2月25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樊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三:“藝術品投資”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4年6月起,青島某健康咨詢公司以銷售藝術品、預訂養老床位等業務為名,通過發傳單、推介會、發放福利等宣傳方式,吸引社會群眾(主要是中老年人群)成為公司的客戶,在沒有藝術品實物交易的情況下,簽訂《藝術品交易合同》,進而承諾以資金占用費名義,根據客戶的投資金額定期返還年利率10%-16.3%不等的固定回報,合同期滿后返還客戶投資本金。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等人分別作為公司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向多名群眾吸收資金40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孫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三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案例四:“產品體驗”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0年8月,被告人孫某某加盟北京某科技公司,在青島成立了北京公司特約代理店,公開對外吸收公眾存款。投資產品體驗費每份5500元,繳費一個月后返還3000元,第二個月返還2500元,另外每份再給450元服務費,同時提供一些產品體驗。期間,孫某某共吸收180余人存款共計4200余萬元。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某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案例五:“投資種植、養殖項目”名義非法集資案
青島聚隆基林業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劉某某自2004年至2012年期間,采用“出售林權”和“合作托管”的方式向社會吸收資金,通過業務員和投資客戶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宣稱投資速成林的高回報,以每7年為周期,5畝為單元,每畝5000元至6000元不等價格向林主出售公司種植的林地,承諾到期后保證每畝出材量不低于10立方米,每畝地可以獲得5000元左右高回報,吸收其他受害人投資購買林權。經審計,自2004年至2012年通過出售林權共吸收資金9200余萬元。2016年1月25日,劉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9日,青島市市北區人民法院判決,劉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案例六:“消費返利”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7年上半年,濟南市公安局章丘區分局民警在日常風險排查中發現,轄區內某家居購物廣場有限公司以“零元消費”為名,通過宣傳冊、電視、微信、口口相傳等方式公開向社會宣傳,以承諾分期返還客戶本金及高額回報為誘餌,大量吸收公眾存款,涉嫌非法集資。2017年7月27日,章丘區公安分局對該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調查。該公司自2014年至2017年11月共向社會吸收資金22.4億元,涉及全國20多個省市。2018年3月,濟南某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移送章丘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案例七:“投資養老、文化產業”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8年5月,南京市公安局通報對江蘇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立案偵查。2014年開始,犯罪嫌疑人先后以投資、老齡產業、文化發展等名義成立多家公司,并分別在江蘇、浙江、山東、安徽等地注冊設立300多家關聯公司及客服中心,在不具有吸收存款資質的前提下,以散發傳單、口口相傳的形式,主要面向中老年人群體,以提供養老、家居服務為名,簽約繳納“服務保障金”、承諾按投資金額大小獲得8%-13.5%的收益,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案件涉及江蘇省4萬余名投資人,金額約50億元,南通市設有分公司5個。2018年7月,崇川、港閘警方分別對轄區分公司負責人立案偵查。
案例八:“銷售紀念幣”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4年4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朱某、祁某某以西安遠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西安遠名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名義,采取“親戚介紹親戚、朋友,員工介紹親戚、朋友,朋友介紹朋友”或非法發售紀念幣的方式,許諾支付2%至6%不等的利息吸收投資人資金,截止2015年11月,共吸收93名投資人2300余萬元,由朱某通過澳大利亞“AETOS”外匯交易平臺賬戶進行外匯買賣操作,從中抽取傭金,牟取利益。2015年10月開始,朱某以不能正常結匯為由,不再給投資人返利并退還本金。至案發日,除去已經支付的利息、折返及退還的部分本金,造成投資人直接經濟損失1357萬元。2017年4月,犯罪嫌疑人朱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案例九:“投資高科技產品”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7年1月份以來,江蘇酷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通過“一號醫未”網絡平臺以銷售藍莓礦物酵素產品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投資,其基本經營模式是該公司向公眾出售每盒藍莓礦物酵素3000元,購買者每日可以獲取100元返利,連續返利40個工作日,購買者的直接推薦人、次級推薦人、三級推薦人均可以獲取不同的提成。本案犯罪嫌疑人20名,均已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十:“外匯買賣”名義非法集資案
2011年12月至2015年10月間,原上海鼎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在互聯網上宣稱上海鼎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新西蘭AEC公司代理商,客戶可投資至AEC平臺買賣外匯,由上海鼎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代為操盤,操盤盈虧與客戶無關,客戶額年化收益為24%,向全國招收代理商。后張某成為上海鼎昱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南通地區代理商,并從被告人魏某某處分得提成。
魏某某、張某在未取得中國銀保監會許可、未獲準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業務的情況下,借以上述炒國際外匯為名,承諾固定收益,保證本金安全,以委托理財方式,向南通市崇川區等地區不特定人員30余人,吸收存款人民幣5600余萬元,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600余萬元。經崇川區人民法院判決,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張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責編:瑾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