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調查數據顯示,超過80%的老年人,都希望通過購買保健品來提高身體素質,保障生活質量。2018年,老年人保健品消費在5000元以下的比例達到50%及以上。超7成老年人不信任保健品,38.04%的老年人會后悔購買某款商品,表示消費可能是沖動型。
為規范養老服務市場秩序,近日,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征求意見稿)》中明確規定,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藥品。此外,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還將被列入地方民政部門轄區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近年來,老年消費需求快速增長,一些不法企業瞄準這一商機,以各種形式推銷質量不合格甚至“三無”保健食品。其中,不少已滲透至老年人集中居住的養老機構之中。因此,各級民政部門要求在養老機構內不得推銷、兜售保健食品,而本次征求意見稿更是將該規定寫入了強制標準之中。
保健市場趨于標準化
民政部發布的《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規范(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強制性國家標準,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根據征求意見稿,我國擬禁止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藥品。
據介紹,目前,養老機構在管理與服務中缺乏統一規范、有效應對服務安全與風險防范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而本次征求意見的標準,填補了養老機構基本服務安全方面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空白。具體來說,征求意見稿主要分為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等8個章節,內容為強制性。該標準出爐后,將作為檢查、考核、執法、處罰的依據。在征求意見稿中的“食品藥品”相關規定中,近幾年頻繁登上老年消費者投訴“黑榜”的保健食品也有所提及,即養老機構應防止在養老機構內兜售保健食品、藥品。
民政部起草征求意見稿,可謂擊中要害。養老機構是保健食品“坑老”行為的多發區域,唯有規范管理,方能轉亂為治。養老機構對外相對封閉,機構內發生的事較難傳到外面;養老機構又是老年人聚集的地方,開展保健食品推銷根本不必再拉人頭。并且部分養老機構經費緊張、營利困難,通過派發一些保健食品可以增加收入,將場地出租也可以收取租金,而租用場地的目的,或許正是針對老人進行保健食品營銷。防保健食品“坑老”的戰場不僅在養老機構,還應在社會的多個角落。養老機構內的事,民政部門有權管理,社會上的保健食品“坑老”行為,則需要工商、食藥監、市場監管等部門各司其職,共同管理。
中國老齡研究中心副主任黨俊武認為,禁止在養老院兜售保健食品,大大減少了不良商販的宣傳途徑。在相關監管政策不斷收嚴的同時,老年消費者也要自身提高維權意識,主動配合。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老年消費需求快速爆發,一些不法企業瞄準這一商機,以各種形式推銷質量不合格甚至“三無”保健食品,其中,有不少甚至滲透進了老年人集中居住的養老機構之中。因此,今年以來,各級民政部門要求養老機構內不得推銷、兜售保健食品,而本次征求意見稿更是將該規定寫入了強制標準之中。
建失信懲戒管理辦法
民政部還發布了《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通知。根據失信行為程度的不同,《辦法》建立了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對象名單兩項制度,對養老服務領域違法失信的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實施與失信行為相當的懲戒措施。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實行動態管理,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有效期為6個月。《辦法》將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了9種將被列入養老服務市場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情形。其中包括: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因養老服務行為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以非法集資或者欺騙手段銷售“保健”產品等方式詐騙老年人財物的;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無故拖延,逾期不改的;對發生的安全事故負有主要或者直接責任的;存在采取虛報冒領等方式騙取政府補貼資金等涉及財政資金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以及其他違反養老服務管理有關規定的嚴重違法失信情形。此外,養老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被人民法院認定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也應當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
被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參與評比表彰、等級評定、政府采購、財政資金扶持、政策試點等將受到限制;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列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期間,不得被提名擔任其他養老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已擔任相關職務的,要求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程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等懲戒措施。
黨俊武認為,我國的老年保健產品市場一直存在制假販假、夸大宣傳等問題,威脅著老年人的身體健康。從各級民政部門近期一系列的政策中可以看出相關部門對治理不良保健產品的決心。保健食品層出不窮就是因為老年消費者對此類商品還是有一定需求,對于這一快速發展的市場,相關部門應積極引導,不能將老年保健食品“一棍子打死”,在嚴抓管控的同時加強篩選和宣傳,將真正有價值的產品傳播給需要的老年人,促進保健食品市場的良性發展。
增設“消費猶豫期”
消費是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直接體現。加快創建安全放心消費環境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好地滿足公眾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的需要,是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促進高質量發展的需要。北京市消費者協會近日發布《北京市老年人保健品消費認知及消費狀況調查結果》。本次調查對象是在北京市居住1年及以上,且年齡在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調查顯示,超過80%的老年人,都希望通過購買保健品來提高身體素質、保障生活質量。2018年,老年人保健品消費在5000元以下的比例達到50%及以上。調查數據顯示,超7成老年人不信任保健品,38.04%的老年人會后悔購買某款商品,表示消費可能是沖動型。
為此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提出建議,增加老年消費者撤回權利,即針對65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增加“消費猶豫期”,期限為1個月,在“消費猶豫期”內購買的商品,老年人享有撤回權利,可以向經營者要求退貨,經營者不得拒絕或拖延,以此避免老年人因為消費信息缺乏導致的非理性消費問題。
黨俊武表示:“加大對市面上造假販假現象的監察打擊力度,將不良企業列入失信名單,從生產環節減少‘三無’保健食品。在此基礎上將‘消費猶豫期’投入試驗,可從消費的環節加強對老年人權益的保障。”
有養老人士表示,隨著年齡的增長,老年人或是遭受著病痛的折磨,或是恐懼著身體的衰老,加上家人可能疏于和他們在情感上的溝通,就容易被“鉆空子”。抓住老年人的這些心理痛點,在日常生活里無微不至讓老人難以招架,現在通過制度保障能夠減少這樣的事件發生。
保障龐大的老年群體的切身利益,維護體量巨大的保健食品消費市場的健康發展,確有必要設置一個緩沖地帶,給沖動型老人的保健食品消費行為上個保險。從這個意義上說,北京市消費者協會提出的“消費猶豫期”,避免保健食品夸大其詞與實物不符,就是一個針對性強且易操作的路徑。在“消費猶豫期”內,老年消費者不僅可以靜下心來思考商家推銷話語的可信性,也可以多方了解所購商品的功能、其他服用者的效果等信息,更有可能避免“買到手就傷了心”的尷尬處境。
設立“消費猶豫期”保障老年群體消費權益的同時,也要保護好守法誠信的商家利益,細化、量化“消費猶豫期”內的商品退貨標準,防止有些人鉆制度空子,消解制度善意。同時,針對以免費領取物品、知識講座、茶話會等保健產品銷售方式,誘導或欺騙老年人購買保健產品的企業,要一如既往地加大懲罰力度。
【責編:Far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