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7年9月21日,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前往公安機關報案,稱與其合作的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搞傳銷。2017年9月26日,按照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部署安排,泗水縣公安局以當事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對其立案偵查。同時,泗水縣市場監管局對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進行了前期調查。
經調查發現,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在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從事傳銷活動中,沒有證據證明其直接參與傳銷活動,證據顯示其只是在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活動中,涉嫌為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培訓場所及貨源等條件。泗水縣市場監管局遂于2017年9月27日,分別對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以涉嫌為傳銷行為提供貨源等便利條件,進行了立案調查。
另查,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與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沒有在其注冊地及與其合作的直銷企業注冊地開展業務,而是在山東省臨沂市、棗莊市及江蘇省徐州市、連云港(3.730, 0.02, 0.54%)市、南京市、宿遷市、泗陽縣等地開展業務。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具體運作模式如下:要求被發展人員最少購買3600元一單的產品(最多購買15單產品即5.4萬元的產品)取得會員資格,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該公司的獎勵機制:一是購買3單后,每天返40積分(相當于40元錢),以3單為一單元,并依此類推;二是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
2017年9月26日,泗水縣公安局對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組織領導傳銷進行立案偵查并經檢察院批準予以逮捕。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在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組織的傳銷活動中,為其提供了培訓場所、貨源等便利條件。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及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與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生業務關系產生的利潤情況如下:累計發生主營業務收入1823.77萬元,累計發生主營業務成本1594.73萬元,累計發生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19.98萬元。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的規定,泗水縣市場監管局計算當事人違法所得209.06萬元。
泗水縣市場監管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屬于《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所列的,構成了為傳銷行為提供培訓場所、貨源的違法行為,依據該規定,應當對當事人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九條所規定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當事人的非法經營數額達到1823.77萬元,非法經營數額超過了50萬元,泗水縣市場監管局認為本案已達到追訴標準,遂于2017年11月24日,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8年7月2日,泗水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泗水縣公安局的《撤案告知書》,立即重新啟動案件調查程序。2018年7月3日,泗水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某會計師事務所對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同“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發生業務關系期間的財務情況進行審計。
泗水縣市場監管局認為,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和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為傳銷行為提供培訓場所、貨源等便利條件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泗水縣市場監管局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209.06萬元,并處罰款50萬元。
辦案人員談體會——
準確認定案件性質 加強直銷日常監管
本案案情較復雜,不僅涉案主體有多個,來往資金賬目繁多,涉案人員眾多,還經歷移送公安機關后被撤案、又重新啟動案件調查程序過程。辦案人員從本案的調查線索、調查方法、辦案難點及辦案體會等方面進行了總結。
調查線索及方法
一是涉案三家公司之間的關系。辦案人員調查發現,本案出現三家公司,分別是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和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經過細查,辦案人員發現三家公司之間存在某種關系。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是一個法人獨資企業,其股東是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雖然兩公司在形式上是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但在本案中實為一個有機的經營主體(以下將兩公司簡稱某集團公司),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實質上就是某集團有限公司的銷售部門。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8日與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簽訂了合作協議書,雖然簽訂協議的是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但在實際合作中,相關款項都打入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的財務賬戶,在該合作中,實為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與合二為一的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進行的合作。
二是合作協議書的相關內容。辦案人員調查發現,在合作協議書中,甲方為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乙方為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內容及方式分為6項:本協議達成后,乙方需向甲方交納100萬元,作為市場運作保證金。甲方收到保證金出具相關手續,協議生效;乙方保留原有市場運作模式,并確保獎勵方案科學、合理,能健康持續發展。乙方開通結算系統最高查看權限由甲方進行監督,如發現存在風險,甲方有權責成乙方對運營風險進行整改;乙方將已組建的工作室作為甲方開展直銷的服務網點;乙方銷售甲方產品比例是100%;甲方派專人負責與乙方的資金往來;協議簽訂后,甲方授權乙方以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市場運作。
合作協議書對利潤分配及結算作出詳細規定:乙方須在每月1日前,向甲方交付60萬元的平臺運作管理費(平臺運作管理費是指某農業公司到某集團公司參觀、考察,使用某集團公司的辦公、會議室、相關人員參與后勤服務等產生的費用);甲方按照乙方銷售額的12%進行產品結算。
對于雙方的權利義務,合作協議書規定:甲方根據乙方銷售訂單,負責為乙方訂單產品的發貨;乙方全權負責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運營,并自行承擔運營中的一切責任風險。
通過對上述調查線索進行梳理,辦案人員對本案的涉案證據進行了收集。在查辦此類案件時,辦案人員認為特別需要注意現場取證環節,要現場提取相關書證,網絡在線提取會員網絡圖,調取財務電子數據,并到相關部門調取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批捕證等相關法律文書。現場取證的方法有現場檢查,拍照、錄像取證,拷貝、復制及在線下載相關電子數據,將現場發現的書證等資料予以固定。
在現場檢查時,辦案人員尤其要注意縝密地進行現場檢查,用執法云存證、線上勘驗固定網絡證據,固定書式證據,同時調取涉案當事人資金往來的財務賬目,從而固定涉案資金。
山東兩公司為傳銷提供貨源等條件案涉案證據
1.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登記情況,證明兩公司的關系實為一個經營主體。
2.詢問筆錄,證明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傳銷違法行為,以及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為傳銷提供貨源等條件的違法事實。
3.合作協議,證明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與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合作關系。
4.從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財務調取的會計賬目,證明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為傳銷提供培訓場所及貨源的收入。
5.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部分發貨詳單、某產品貨款匯總表等,證明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為傳銷提供培訓場所及貨源的事實。
6.公安機關立案決定書、檢察院批準逮捕決定書,證明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從事傳銷的事實。
7.《審計報告》濟晨會師專審字(2018)第37號,證明山東某集團有限公司及山東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與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發生業務關系產生的利潤情況。
辦案難點重點
查辦本案時,辦案人員遇到了四個難點。
一是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權限有限,無法全面取得傳銷網站后臺數據。如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時,要求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某提供其賬號及密碼,以便進入該公司的傳銷網站調取相關數據。但汪某拒不提供,后經多方做工作,才勉強提供,但在提取證據過程中,汪某又多次暗中更換密碼,以致調取的電子證據不全面。后經公安機關抓獲傳銷程序設計者,才進入到該傳銷網站的后臺,調取相關的數據。
二是調查取證難。本案如果要定性“為傳銷提供便利條件”,必須先查實傳銷行為。但是像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既沒有在其注冊地微山縣,也沒有在直銷企業注冊地泗水縣開展業務,而是跑到山東臨沂市、棗莊市、江蘇省徐州市、連云港市、南京市、宿遷市、泗陽縣等地區開展業務,所以作為直銷企業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無法掌握直銷企業及其合作單位在外地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如該案,外地人前來直銷企業上訪,從而引起當地政府注意,進而由公安機關、行政機關介入,才初步定性為傳銷。
即使是公安機關立案調查,以他們的調查手段,調查取證中也經歷了很長時間,為調查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在外地從事傳銷活動的事實,派出的多名公安執法人員前往各地調查取證,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財力。如果山東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傳銷案僅由市場監管部門進行調查,其調查取證的難度可以想象。
三是相關法規條文表述不明確。銀行及其他司法機構對于市場監管部門執法調取及凍結個人賬戶的要求沒有很好配合。在本案查辦過程中,辦案人員需要調取大量的個人銀行賬戶情況,但各個銀行的規定不一樣,有的需要請示上級,導致不能第一時間取得證據。另外,法院對于凍結涉傳賬戶,程序復雜,要求較高,難度較大。
四是辦案人員一直存在兩點困惑。辦案人員在查辦本案時有兩點困惑。一個困惑是《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行為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保管、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該法條沒有規定違法主體是否在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從事傳銷行為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等條件受到行政處罰,也沒有規定違法主體在不知道他人從事傳銷行為而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等條件時是否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由于法律規定不是很明確,給辦案人員查辦本案帶來了一定困難。同時,一旦本案引發行政訴訟,由于法律規定不是很明確,極易引起對法律條文認識上的分歧,法院是否支持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待考。另一點困惑是,像這類為傳銷活動提供條件的案例,辦案人員首先要對傳銷行為的認定、處罰,但是如果在查辦傳銷案件時,傳銷分子聞風而逃,或者是辦案機關已經掌握了足夠證據,但是在辦案機關進行行政處罰前,傳銷分子或單位拒不到案處理,或者是進行逃逸。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機關是否還能針對為傳銷提供條件進行處罰?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法律修改中予以完善。
辦案體會
成功辦結本案,辦案人員有三點體會。
一是著重查處直銷企業及其經銷商違法行為。目前很多直銷企業在領取直銷許可證后,真正按照《直銷管理條例》從事直銷經營的并不多。如某個在泗水縣的直銷企業被批準的直銷區域在濟寧地區共有11個服務網點,備案的直銷培訓員兩名,備案的直銷員不超10名,這么大個企業,單憑這幾個直銷員肯定不足以支持企業的經營。但在辦案人員檢查時,直銷企業明確表示主要是通過加盟商進行店鋪經營以及網上進行電子商務經營,真正按照《直銷管理條例》運營的不多。直銷企業拿到直銷牌照,就如同拿到一個資格證書。在難以維持正常經營的狀況下,急于找一些所謂的經銷商進行合作,一旦合作成功,直銷企業與其合作伙伴只是一味追求利潤,對于法律、法規的要求置之不理。有的直銷企業沒有能力對合作方加強管理,還有的直銷企業甚至默許合作方開展違規行為或有意規避相關法律規定。由于直銷企業注冊地和經銷商的活動地不在一處,給辦案人員確定違法主體帶來困難。
二是加強對直銷企業的日常監管。在日常監管中,市場監管部門需要加強對直銷企業法治教育、培訓,引導直銷企業守法經營、誠信自律,并且增強法律意識,加強對其經銷商及合作伙伴的管控,讓其知曉一旦合作伙伴、經銷商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為,自身難免被調查。如本案涉案當事人與山東某農業科技技有限公司合作后,在2017年4月,就發現當事人開始拖欠貨款,開始意識到合作企業出現問題,懷疑合作方承諾的合法運作不屬實,于是采取了給合作方發律師函、簽訂補充協議等形式,以求停止違法行為,但是為時已晚。當事人在發現無法控制局面的情況下,才主動向公安機關進行報案,揭發合作伙伴涉嫌有傳銷行為。
辦案人員認為,如果當事人在公安機關沒有立案的情況下,加強內部控制,對合作伙伴外出參與活動加強管理,給以后執法機關開展調查提供便利條件,在執法機關進行調查時能夠積極主動配合調查,對案件的早日偵破起到積極作用。因此,針對直銷企業的法律培訓、嚴格監管、強化規范非常必要。
三是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直銷行業出現的問題較多,對網上出現的類直銷如何監管以及對直銷企業對外進行掛靠、合作等方面的規范,需要制定一些切實可行的禁止性規定,并逐步在未來修改相關法律法規中得以體現,以便辦案人員執法時有法可依。
【責編: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