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日,商務部出臺《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印發之日(2019年7月17日)起施行,旨在規范信用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認定、發布、推送、懲戒、修復等管理活動,是商務領域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信用聯合懲戒的決策部署,完善商務領域信用聯合懲戒機制,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又一制度性成果。
分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先后于2016年5月30日和2019年7月16日印發《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和《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等文件。
開展信用聯合懲戒,也是商務部貫徹落實《關于完善促進消費體制機制進一步激發居民消費潛力的若干意見》工作要求,加強商務領域信用建設,營造安全放心消費環境的重要工作抓手。
據《辦法》,列入商務信用聯合懲戒名單的事由,包括認定違法失信行為的事實、認定單位、認定依據、認定日期、有效期、法律文書等;
認定懲戒名單有以下三個依據:商務領域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方面反映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信息;司法裁判;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可作為認定依據的信息。
據悉,懲戒名單分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和重點關注名單。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3年,重點關注名單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對于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機構商相關業務司局提出初步聯合懲戒意見,經聯合審查機制批準,形成聯合懲戒意見。對于重點關注名單,信用機構商相關業務司局形成聯合懲戒意見,必要時經聯合審查機制批準。
信用機構根據聯合懲戒意見,通過商務部網站、“信用中國”網站等渠道向社會發布懲戒名單,名單信息的發布期限與名單的有效期保持一致;通過商務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推送懲戒名單;或其他措施。
列入失信名單,在直銷資質等方面予以限制
在《辦法》第四章,對于名單的響應和退出做出規定。其中,第十二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依法對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在直銷資質、商品配額等方面予以限制;對重點關注名單主體加強監管。”也就是說,如果直銷企業因違規經營被列為懲戒對象,那么,將面臨的情形是直銷資質或被限制。
懲戒名單主體自被列入名單之日起滿半年,主動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后,可向認定單位提出信用修復申請,通過信用承諾或參加信用培訓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
對于相關主體提出的信用修復申請及相關材料,認定單位一般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并決定是否準予修復。距離前一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或3年內信用修復累計達2次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同時,《辦法》也規定,懲戒名單主體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退出名單:
(一)有效期屆滿且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
(二)認定單位準予信用修復的;
(三)認定所依據的行政處罰等決定被依法撤銷的;(四)相關認定標準發生改變,不符合新認定標準的。
認定單位在相關主體退出懲戒名單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信用機構,說明退出方式并提出處理建議。信用機構收到認定單位退出通知后,及時采取措施停止相關聯合懲戒。
7月份新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超69萬
據悉,商務部高度重視商務信用體系建設工作,2017年以來先后推動30余個部門聯合簽署了《關于對國內貿易流通領域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和《關于對家政服務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明確了對國內貿易流通、家政服務等商務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可采取的聯合懲戒措施;參與簽署了《關于對對外經濟合作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等四十余個其他部門主導的合作備忘錄。本次《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商務領域懲戒對象名單的管理,為聯合懲戒工作跨部門協作提供依據和支撐。
截至2019年7月底,各部門共簽署51個聯合獎懲備忘錄。其中,聯合懲戒備忘錄43,聯合激勵備忘錄5個,既包括聯合激勵又包括聯合懲戒的備忘錄3個。
8月1日,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發布2019年7月份新增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公示,7月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新增693803條,涉及失信主體639289個。其中法人及其他組織374102家,自然人265187人。
此外,新增439人限乘火車,623人限乘飛機。
除此之外,退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166530個,其中法人及其他組織44142家,自然人122388人。
【責編:綠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