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道網訊 近年來,全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以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建設統一大市場為依托,持續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規范直銷“守護”專項執法行動,重點查處了一批不正當競爭和打擊傳銷規范直銷案件,現選編6個示范性強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寧德市蕉城區某眼鏡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承租了寧德師范學院附屬寧德市醫院蕉城院區門診二樓配鏡室,開展角膜塑形鏡的銷售及相關服務。寧德師范學院附屬寧德市醫院蕉城院區眼科也在同一樓層,兩個經營場所由一過道相連,沒有明顯區分。當事人提供角膜塑形鏡的驗配服務時,未采取措施與寧德市醫院眼科門診進行區分,且未經寧德師范學院附屬寧德市醫院許可,擅自將寧德市醫院的名稱使用在其價目表以及宣傳單上。當事人的上述行為,使患者產生混淆,讓患者誤認為當事人就是寧德市醫院的眼科門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蕉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98774.4 元。
2、寧德市蕉城區某酒商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當事人的店鋪門口左側待售貨架上有一瓶外包裝正面標注:“孫文,天下為公,孫中山先生誕辰150周年紀念酒”的酒類產品,且當事人于2023年5月份左右在抖音平臺上發布宣傳銷售上述孫中山紀念酒的酒類產品視頻短片。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銷售孫中山紀念酒的酒類產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的規定,構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姓名名稱來實施混淆,引人誤認為與該名人存在特定聯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對當事人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并結合自由裁量意見,蕉城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上述孫中山紀念酒一瓶,并處罰款4000元。
3、寧德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使用標注“不添加蔗糖”字樣標識的外包裝袋生產食品,聲稱“不添加蔗糖”,在生產過程配料等材料中標有添加白砂糖和含有白砂糖(蔗糖)的食品添加劑,并且使用了耐高糖的酵母,其中一款產品外包裝配料也標有白砂糖,這明顯與其外包裝上標注的“不添加蔗糖”相互矛盾。當事人通過在外包裝上標注“不添加蔗糖”來誤導消費者,“不添加蔗糖”標識字樣明顯大于一般標簽字樣,對蔗糖進行了特別強調,偷換概念玩文字游戲,取得競爭優勢,使消費者認為該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生產企業不會特意去添加蔗糖作為甜味劑或成分。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通過虛假標簽誤導消費者,影響其對產品的正確選擇和使用,這種行為顯然是對產品性能(即糖分含量)的虛假宣傳或引人誤解的宣傳,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了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鑒于當事人主動及時改正,積極履行召回義務,未造成嚴重后果,同時考慮到經濟下行等社會、政策方面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寧德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罰款20000元的減輕處罰。
4、福鼎市某口腔門診部對其商品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營業執照上的名稱為福鼎市某口腔門診部,系個體工商戶,當事人在其門診部門口懸掛鐵質黃銅色底黑色字體顯著顯示“福鼎市口腔美白中心”和“福鼎市口腔種植中心”的掛牌,宣稱該門診部為福鼎市區域范圍內口腔美白的中心、口腔種植的中心。當事人掛牌“福鼎市口腔美白中心”和“福鼎市口腔種植中心”未得到任何部門批準或授權,其行為足以讓相關受眾誤認為當事人經營的口腔門診部是福鼎市范圍內的“口腔美白中心”“口腔種植中心”,使相關受眾更傾向于選擇當事人門診部接受“口腔美白”及“口腔種植”這兩個項目的服務,增加交易機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在案發后積極整改,于案發當日拆除掛牌,福鼎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福建省市場監管領域行政執法裁量四張清單(修訂)》“二、減輕處罰事項清單第3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罰款人民幣10000元。
5、寧德市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經營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自2023年12月底至案發期間,通過拼多多購買500張“好評返現”卡片,并在當事人經營的抖音店鋪所經營的服裝包裝袋中放置“好評返現”卡片,卡片上印有“全5星+加10字好評+圖片立返現金,10字帶圖好評加帶圖追評返現,滿意請打5分哦”等內容,利用“好評返現”的方式鼓勵、誘導消費者進行曬圖五星好評,通過微信紅包及轉賬的形式為消費者返現。涉事“好評返現”卡片至案發時,已發出260張,共返現139筆,返現金額共計716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了以好評返現形式對商品用戶評價作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行為。寧德市市場監管局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且綜合考慮當事人目前財務人力狀況及經濟市場整體環境,給予減輕行政處罰,處以罰款20000元。
6、寧德市壽寧縣某商貿行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于2024年7月中旬起在其抖音賬號主頁簡介欄中發布“壽寧聯華車行主營連續21年銷量和質量第一豪爵和立馬電動車”等內容,但無法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其真實性,屬于發布虛假宣傳內容引發消費者誤解,對消費者造成誤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壽寧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處罰。